行政事项名称:进口车辆手续审核
行政事项类别:行政许可
法律及政策依据:根据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(公安部令第72号)
申请条件:
1、个人是指我国内地的居民和军人(含武警)以及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,台湾地区居民和外国人。
2、 单位是指机关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外国驻华使馆、领馆和外国驻办事机构、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。
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。
申请材料:
1、《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》表一
2、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
3、车辆购置税证明
4、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证明
5、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
1) 进口汽车的进口凭证,是国家限定口岸海关签发的《货物进口证明书》。
2) 其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,是各口岸海关签发的《货物进口证明书》
3) 海关监管的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,是监管地海关出具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(出)境领(销)牌照通知书》
4) 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、无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(组)装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,是该部门签发的《没收走私汽车,摩托车证明书》。
5) 在国内购买的进口机动车,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。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,其来历凭证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。
许可程序:
进口机动车登记审批管理规定
告知方式:电话、公告、媒体。
办理时限:
1) 注册登记: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,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。
2) 变更登记: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予变更。
3) 转移登记:申请转移登记的,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,填写《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》,提交法定证明、凭证,并交验机动车。属于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,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》。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。
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,车辆管理所应当收回号牌和行驶证,核发临时行使车号牌,机动车档案应当密封,交由机动车所有人携带,于九十日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。
4) 注销登记: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。
5) 申请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,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换发,收回原机动车登记证书。对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,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确认机动车,并于十五日内重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。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期间应当停止办理该机动车的各项登记。
6) 号牌、行驶证灭失、丢失或者损毁,机动车所有人向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、换领号牌、行驶证的,应当填写《补领、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》,并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。
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、换发行驶证。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、换发号牌,原机动车登记编号不变。
7) 注销登记:车辆管理所在机动车报废期满前2个月,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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